其它股事纠纷及案例分析

2019-04-26 03:24:27 来源:互联网作者:编辑部
第五节 其它股事纠纷  5.1 股票盗卖的纠纷   当股民发现股票被盗卖时,首先应区分是沪市股票还是深市股票,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及托管与深交所有着本质的不同,深圳证交所实行的是“分散托管、集中交易”的方法,股民的股票是托管在所开资金帐户的券商处,也就是说股民在什么地方买进股票就只能在该地抛出股票,其它地方一律无效,所以股票的错卖一定与股民开户处的券商有关。而上海证交所实行的是“中央托
  二、授权不明起纠纷

  1.基本案情

  1992年9月上海股市自从8月份暴跌以来,一波又一波地往下走。股民刘某正为亏损的2万多元发愁,他决心再搏一下,做个短平快,赚点差价。这天他看好了永生股票,在准备填写买入委托单时,正巧营业部里的股市行情显示线路出现故障,价格一时确定不了。刘某找到平常较为熟识的券商工作人员陆某,请他帮助与红马甲勾通一下,以弄清股价的走向。不久陆某就向刘某通报了信息。刘某表示愿意贴着卖出价买入70股永生股票,接着将委托单的第一联送到报单小姐处,自己拿着第二联走了。第二天在成交通告栏里,许某在其它股票中发现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但他未引起重视,根据前天的股市行情,以为自己的委托未成交,便未再提及此事。半个月多后,刘某欲买入食品一店股票,递上委托单和资金卡时被告知已透支400多元。许大吃一惊,找出那张委托单第二联一看,上面买入价格是198元,按此计算,即使成交也应有千余元盈余。但券商工作人员拿出的第一联委托单上的买入价格却填的是220元。第一、二联差异很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这时,永生股价为正好为每股198元,刘某提出将这些股票抛掉,损失由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同意先抛售股票,但不同意承担损失。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判令证券公司立即归还资金卡上的存款15000元,赔偿银行利息200元。审理中。双方同意将永生股票先出售,得款一万余元存于被告帐户中。

  原告认为,他是问清永生股票即时价为196元时才确定买入价198元,将委托单送给被告委托买入股票的,而被告却将其视为市价委托,以220元价格成交,超越了代理范围,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委托单买入价格栏是空白的,根据惯例,他们按报单时的价格成交后再填入买入价格,没有超越代理权限,买入的股票应按成交价格交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委托被告买入股票应当确定买入价格,并在委托单上填写明确。其将两联买入价格不一致的委托单递送被告,属于授权不明。被告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未及时提出纠正,以致酿成纠纷,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纠纷以后,刘某未及时交割和处理误购的股票,以致股价进一步下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

  2.分析意见

  证券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有两种形式,柜台交易和场内集中交易。柜台交易时,投资者直接根据证券商挂牌价格,当场议定买卖数量和手续费,当场收付清结,订立和履行合同一次完成。场内集中交易,股民必须与证券经纪商订立委托合同,就委托买卖证券的品种、价格和委托期限作出约定,授权证券商代理买卖;投资者有权了解委托的执行情况,证券商应提供方便;在符合规定和证券商同意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变更和解除委托合同。券商在受理委托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委托的内容是否详尽,对内容不全证券买卖委托不能受理。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的和惯例,因授权不明买进的股票应归授权人所有。本案刘某递交的二联委托书中的价格不一致,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属于一种授权买进价格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授权不明委托买进的股票,所有权应属委托方,刘某得知股票买进后,以价格不符为由,拒绝交割,并明知股市将进一步下跌,但对已购进的股票不采取适当措施,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刘某自己承担,券商对授权不明买入股票的损失应对半承担。由于刘某委托的价格不明确,券商也未认真审核,以致误购股票,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买进股票与正常发现误购后即卖出股票,其价格差应由双方各半负担。当然券商张贴成交公告时误将刘某的股票列入其他名称的股票栏,以致许某没有及时发现成交错误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证券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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