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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促食品安全 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2021-06-08 12:00:14 来源:金投网作者:未知
七部门发文促食品安全。6月8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7部门针对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完善的具体,印发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下列简称《纪要》)。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应稳步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探索。 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七部门发文促食品安全。6月8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7部门针对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完善的具体,印发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下列简称《纪要》)。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应稳步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探索。

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方面,《纪要》提出,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利润、财产状况等综合考虑。

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侵权人客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剧烈且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数额大,获利数额大,受害人覆盖面广,侵权后果严重,社会影响严峻或者其他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认定标准上,《纪要》认为,众多未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应以众多未特定消费者是否存在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为依据,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还包括损害风险较大的情况。向许多非特定消费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视为侵犯了许多非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许多非特定消费者的生命、保健和安全性造成公益损害的风险。

在惩罚性赔偿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纪要》指出,应当坚持惩罚性赔偿用于公益的原则各地可以探索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公益金专项账户统合管理,依法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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