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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04-13 15:00:04 来源:网络作者:网络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2-028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2-028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165,069,216.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和骆涛共计四被告签署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2年3月24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第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赵笠钧

第四被告:骆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京74民初783号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19年8月16日,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与公司签订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1.5亿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第三、第四被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2019年8月20日及2019年9月17日,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签订两份授信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向公司借款合计金额为15,000万元;第二至第四被告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11月及2020年11月,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以持有的博天(武夷山)水美有限公司48.78%股权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债务本金15,000万元已经逾期,具体债务逾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6)。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9日的利息人民币8,397,280.05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10日的罚息人民币6,284,687.5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10日的复利人民币187,248.74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5、判令第一被告以其持有的博天(武夷山)水美有限公司48.78%的股权为其上述第1、2、3、4项债务在人民币1.5亿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股权及其孳息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就上述第1、2、3、4项债务在人民币1.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第1、2、3、4项债务在人民币1.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第1、2、3、4项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金额为人民币165,069,216.29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2-030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165,758,735.4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汝州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就与汝州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和赵笠钧共计四被告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2年4月7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

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汝州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笠钧

被告四: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京74民初794号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18年11月8日,华夏金租(出租人)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与被告四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三向华夏金租出具《担保函》。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华夏金租向被告一开展不动产及有形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其依约按时向被告一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共计1.6亿元。被告一以其汝州第三水厂PPP项目的水费收费权及相应应收账款、权益质押给华夏金租;被告四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0%的股权及相关权利和权益质押给华夏金租,用于担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公司和被告三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一至今未履行应于2022年2月15日支付租金11,462,528.11元的付款义务,截至华夏金租提起本次诉讼时,已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1,462,528.11元及相应的迟延违约金;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未到期租金人民币154,296,205.29元及相应迟延违约金;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人民币2元;

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费用;

以上暂计:165,758,735.40元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对原告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就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对被告一基于其与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月签订的汝州第三水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形成的水费收费权及相应应收账款、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就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对被告四持有的汝州博华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8、确认在原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权受偿完毕前,原告对租赁给被告一使用的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9、判令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租赁物的价款,在被告一对原告的上述全部债务范围内受偿;

10、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2-029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309,438,773.3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博天装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赵笠钧和骆涛共计七被告签署的《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立案日期:2022年4月1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第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博天装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赵笠钧

第七被告:骆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津0101民初3396、3400、3401、3402、3403、3404、3405、3406、3407、3408号

开庭时间:2022年4月27日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20年3月和2021年12月,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借款人)与公司签订10份《借款合同》;2019年至2021年,浙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公司、第四、第五被告分别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2018年至2021年,浙商银行天津分行与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被告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向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借款用于归还原有借款,借款归还后公司债务本金余额为25,765.00万元,第一被告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物出质,第一、第四、第五被告将其享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出质,第二、第三、第六、第七被告向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提供相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债务本金余额25,765.00万元已经逾期,具体债务逾期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和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前期逾期债务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765.00万元,偿付截至2022年3月24日的欠息5,178.88万元,并偿付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判令原告就被告出质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其余被告对第一被告的第1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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