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势在必行 明确定位设置分层

2021-03-26 00:31:25 来源:网络作者:网络
创业板开板已满10年。数据显示,截至11月4日,创业板公司数量已达777家,总市值5.73万亿元。华菁证券董事总经理、投行事业部负责人朱权炼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一轮新经济发展机遇期,为更好地匹配目前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创业板改革势在必行。具体来看,改革应在借鉴科创板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创业板定位、设置分层、完善发行定价机制,并兼顾增量与存量。借鉴科创板经验朱权炼表示,从微观层面看,创业板

创业板开板已满10年。数据显示,截至11月4日,创业板公司数量已达777家,总市值5.73万亿元。华菁证券董事总经理、投行事业部负责人朱权炼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一轮新经济发展机遇期,为更好地匹配目前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创业板改革势在必行。具体来看,改革应在借鉴科创板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创业板定位、设置分层、完善发行定价机制,并兼顾增量与存量。

借鉴科创板经验

朱权炼表示,从微观层面看,创业板为资产和资金双方提供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实现做大做强,同时将收益与社会共享;从宏观层面看,创业板大力支持了新常态下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助力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在推动我国中小型新兴企业向全球产业链中高端水平攀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今,创业板的交易仍保持活跃,换手率远高于沪深主板市场,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有效服务了实体经济。

随着中国经济新旧动能的切换,大批创新型企业不断涌现,其中部分行业龙头企业由于境外股权架构、早期研发投入较多或为获取市场份额等因素导致亏损,不符合现行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导致其登陆资本市场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因此,在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机遇期,创业板具备扶持创新企业的优秀基因,改革制度条件以适应新时代资本市场发展的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势在必行。

朱权炼认为,改革创业板的制度环境,提升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的包容性,让更多具有高成长潜质的创新型企业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发展壮大,既符合国家经济转型、提升创新能力的国家战略,亦符合创新企业、企业家、投资者等广大微观主体的诉求。与此同时,科创板开板后市场表现平稳,试点注册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创业板改革提供可以参考借鉴的经验。

明确定位设置分层

朱权炼认为,为更好地匹配目前创新型企业的特点,使该类企业获得境内资本市场的支持,创业板改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需明确创业板的定位。目前A股市场已经有主板、中小板以及科创板,监管层多次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中国经济发展,创业板应与现有的板块有所区分,明确重点服务哪一类型的企业,然后再设计相关制度。创业板主要还应该服务于具有创新性、成长性的企业,助此类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其次是创业板分层。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三大层级,形成多样化的上市标准和层次结构,贴合不同发展阶段创新型企业需求。创业板可参考纳斯达克市场进行分层,贴合当前创新性、成长性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与主板市场形成错位竞争,与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宗旨相契合,将本土丰富的潜在上市资源纳入囊中,构建成为成长性、创新性企业极具吸引力的资本市场平台。

再次,创业板根据创新性、成长性企业的特征设置多元化的上市标准,进一步扩大行业范围、提高创业板的包容性,例如通过数字化改造在效率上得到大幅提升的传统企业以及部分拥有核心技术赋能的模式创新企业,并通过制度安排为市场提供明确的上市预期。

最后,应在科创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发行定价机制。可以在吸收科创板的发行定价的基础上,参考香港市场引入基石投资者的制度,由基石投资者与发行人、承销商共同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再经由市场询价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战略投资者在范畴上也可以适当扩充,如在涵盖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市场化的创投机构。

朱权炼认为,创业板改革还应遵循注册制的理念,增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根据财务信息、交易、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设置强制退市条件,从而实现宽进严出,有效提高上市企业质量。

兼顾增量和存量

“与科创板不同,创业板改革存在近800家的存量上市公司。而新发行的创业板公司若实施改革,其上市标准和交易制度均有别于存量上市公司,从而引起接轨的问题。”朱权炼表示。

朱权炼认为,对于创业板的增量和存量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创业板进行分层,对改革后申请上市的企业设立创新层,适用于新的交易制度、信息披露规则。对于存量创业板企业设立基础层,仍然采用现有的规则。

二是对创业板实施全面改革,在该种模式下,新申请企业必须符合改革后新的发行上市条件,按照新的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此外,对于存量企业,朱权炼建议,创业板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批以及交易制度上进行改革,可参考境外资本市场的制度,对于一定规模以下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不做前置审批,而采用备案制,或者由股东大会年度授权董事会每年可以在一定比例内进行再融资,进一步地提高企业融资、并购的效率,而在产品上引入更多创新性的融资和并购工具,如定向可转债、分离债、可转换优先股等。

而在交易机制上,创业板可以借鉴科创板的经验,进一步放开涨跌幅限制,使市场在短期内得到充分的博弈,形成合理的股价,此外适度放松减持限制,提高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积极性。

此外,朱权炼表示,在借鉴科创板及注册制经验的基础上,创业板在制度方面的改革是提高服务创新企业能力、构建跨区域科技创新投融体系的重要环节,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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