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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凌集团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2022-12-16 22:58:34 来源:格隆汇作者:佚名
  格隆汇12月16日丨大凌集团(00211.HK)公布,于2022年7月5日,张志诚以每股0.088港元的代价向卖方收购合共30,623,172股收购股份(相当于公司于规则3.7联合公布日期全部已发行

  格隆汇12月16日丨大凌集团(00211.HK)公布,于2022年7月5日,张志诚以每股0.088港元的代价向卖方收购合共30,623,172股收购股份(相当于公司于规则3.7联合公布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32%)。收购事项已于2022年7月5日完成。紧接完成后,张志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的公司股权由约27.52%增加至约31.84%。因此,张志诚必须(i)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对全部已发行股份作出强制有条件现金要约;及(ii)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5对全部未偿还可换股债券作出强制有条件现金要约。

  规则3.7联合公布亦披露,张志诚于2022年7月23日透过集团向证监会提交申请A,寻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批准其成为持牌法团的主要股东。诚如每月更新公布所披露,证监会已向张志诚发回申请A。

  为遵守收购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张志诚已进一步向证监会提交该建议,据此,张志诚提出(其中包括)将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权转让予其家族成员,而有关家族成员可(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寻求批准彼等成为持牌法团的主要股东;及(ii)作出相应的该等要约。

  根据该建议,(i)于2022年12月15日,张志诚、杨杏仪、K.Y. Limited(由张志诚和杨杏仪实益拥有的公司)与要约人已就股权转让订立买卖票据,据此,张志诚、杨杏仪和K.Y. Limited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予由家族成员注册成立之要约人,总代价为4港元;及(ii)于2022年11月1日,家族成员及要约人为寻求家族成员及要约人获准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成为持牌法团之主要股东而向证监会提交之申请B已获证监会接纳。于2022年12月8日,申请B已获批准。

  因此,于联合公布日期,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2.26亿股股份(相当于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1.84%)中拥有权益。

  监于上述背景,并于2022年12月15日股权转让完成后,要约人将(i)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对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及╱或同意收购者除外)作出强制有条件现金要约;及(ii)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5对全部未偿还可换股债券作出强制有条件现金要约。每股要约价为现金0.088港元,较股份于最后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068港元溢价约29.41%。

  于联合公布日期,要约人由张浩宏拥有约33.33%、张洛芝拥有约33.33%及张浩然拥有约33.33%。张浩宏、张洛芝及张浩然各自为张志诚及杨杏仪的子女。张浩宏为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彼负责(i)集团之整体业务及发展;(ii)集团在中国方面之业务;及(iii)与在香港亦有经营业务之集团内地客户进行交易往来。张洛芝于2017年101月加入集团,为高级行政人员,负责业务及办公室行政职务,并负责集团的物业投资及再发展。张浩然于2019年4月加入集团,为集团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彼负责规划业务方向、设定业务目标、制定业务策略、分配人力、最大化资源利用及执行集团金融服务分部的一般行政工作。

  张志诚为集团创办人,自一九七七年创办集团以来领导集团凡二十五载,及至2002年6月18日辞任主席兼董事为止。彼拥有深厚之企业管理经验。杨杏仪为张志诚之配偶,紧接完成后及股权转让完成前,杨杏仪持有18,299,534股股份(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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