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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律所因同飞股份IPO项目被河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2-05-24 17:19:38 来源:银柿财经作者:佚名
  因在同飞股份(300990.SZ)IPO项目中存在问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球律所”)及该所三名律师被河北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   5月23日,河北证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对

  因在同飞股份(300990.SZ)IPO项目中存在问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球律所”)及该所三名律师被河北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

  5月23日,河北证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

  决定书指出,环球律所及秦伟、陈婷、李超三人在同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查询方式查验的,未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采用函证方式查验的,函证件上仅仅体现律所名称,未有律师签名,项目律师也未负责函证的回收,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律所及律师“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的规定。

  二是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表法律意见时多次出现“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的规定。

  三是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你所制定的内核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豁免”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会议审议”,而简化为由内核小组组长“书面同意”。本项目中,内核小组组长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且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进行内核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中未见内核小组组长的“书面同意”。以上导致你所对本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程序缺失,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的规定。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环球律所及同飞股份的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12月9日,同飞股份通过了创业板上市委审核,2021年4月7日,同飞股份在证监会注册,同年5月12日,公司登陆创业板,迄今已上市一年。

  2022年4月29日,河北证监局公布的《2022年度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结果的公示》中,环球律所被抽中现场检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同飞股份也是中天国富证券自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以来少有的三个保荐成功项目之一。中天国富证券共保荐了13个创业板上市项目,仅有同飞股份、天源环保(301127.SZ)和拓新药业(301089.SZ)成功上市。目前,中天国富证券仍有达科为和科隆新能两个IPO项目在创业板排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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