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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股民索赔再获终审胜诉(惠而浦开庭)

2022-05-30 17:36:35 来源:中华网财经作者:佚名
  5月底,多位股民对上市公司惠而浦(600983)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迎来喜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惠而浦方面针对一审投资者胜诉判决提起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举意味着投资者

  5月底,多位股民对上市公司惠而浦(600983)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迎来喜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惠而浦方面针对一审投资者胜诉判决提起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举意味着投资者方面获赔了此次虚假陈述索赔的最终胜利。律师介绍,相信不久投资者即会获赔到位,收到真金白银的赔偿。

  安徽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惠而浦公司关于投资者的损失完全由系统性风险以及非系统性风险造成和不应支持投资者佣金损失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更早之前的安徽高院判决中曾评述认为,投资者投资的惠而浦股票,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更正日之前买入,并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以后卖出而产生的损失,属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惠而浦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酌定支持赔偿投资者损失比例为3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惠而浦的虚假陈述违规事实已被证监会处罚认定,投资者获赔的依据是充足的,法院的判决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据了解,因系列案件分属不同法官承办,其代理的部分惠而浦投资者索赔案此次已二次判决,部分案件还在等待法院下判,近期将代理投资者沟通付款事宜。

  此前2020年7月31日,惠而浦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为: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许峰律师提示,前述处罚结论是投资者索赔的核心证据,根据目前终审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7年7月27日之间买入惠而浦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投资者后续在诉讼时效内发起索赔后也会获赔。

  惠而浦2021年年报显示,针对诉讼赔偿款的预计负债,期末余额已经是17,588,321.59元,情况说明解释为股民诉讼案件预计赔偿金额。上述律师称,距离惠而浦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还有一段时间,相信还会有投资者陆续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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