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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50%?券商降薪传闻再起!中纪委此前发声:破除“金融精英论”

2023-03-01 08:30:06 来源:证券时报作者:云中兰
券商降薪的传闻就没有停止过,现在又来了一波。  近日,关于券商降薪的传闻四起。有消息传出,某头部券商

  券商降薪的传闻就没有停止过,现在又来了一波。

  近日,关于券商降薪的传闻四起。有消息传出,某头部券商将降薪,根据不同级别,降薪比例在30%到50%之间。同时,又有消息称,“央企券商薪酬向银河看齐……”不过,目前尚无法证实上述消息的准确性。

  就在2月23日,中纪委发声:“破除‘金融精英论’‘唯金钱论’‘西方看齐论’等错误思想,整治过分追求生活‘精致化’、品味‘高端化’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断加固金融和央企领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堤坝”。

  降薪传闻再起

  近年来金融行业经常被传出降薪风波,如今传出某头部券商已经正式发文要降薪了,SA级别及以下降薪30%,VP到ED级别的降薪40%,MD级别及以上的降薪50%。

  2月24日再有券商首席在微信群里发言降薪的截图流出,根据截图,该海外首席先发了一篇央企利润增速超过全国GDP增速的文章,随后便表示,“在传央企券商薪酬向银河看齐……”

  不过,据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多方采访,对于上述降薪传闻尚不能证实真实性,也有券商人士称,没有听到过。

  去年初,也有一波类似的传言,“证券行业整体降薪30%,28号见分晓”。甚至具体到个别公司已采取行动,网传“某券商春节前(暂)不发放奖金”。不过,当时相关券商给予了否认。

  破除“唯金钱论”等错误思想

  2月23日,中纪委网站刊发了一篇题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文章。全文大约3500余字。

  文章提到,要与金融单位、央企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结合起来,严肃查处贯彻落实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问题,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要深化行业性、系统性腐败治理,持续加大金融、国有企业、粮食购销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问题惩治力度,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作为重中之重,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坚决斩断权力与资本的勾连纽带,在金融、央企领域形成惩治腐败的有力震慑。

  深化对金融、央企领域和行业“四风”表现形式和特点的认识,坚决摒弃“例外论”“特殊性”“优越性”“无关论”“业务需要论”等错误论调,破除“金融精英论”“唯金钱论”“西方看齐论”等错误思想,整治过分追求生活“精致化”、品味“高端化”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纠治行业“潜规则”和不正之风,铲除“破窗”效应、“法不责众”心理和“比烂”心态,不断加固金融和央企领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堤坝。

  坚持穿透式审查调查。积极适应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新态势,自觉树立穿透式观念,强化大数据思维、整体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思维,通过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发现问题线索,还原事实真相,揭开披着“市场化”“专业化”操作外衣的伪装和掩饰。勇于创新突破,积极探索适用具有行业特点的“非常用”罪名,进一步厘清合法、违纪、违法、犯罪的边界,不断丰富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纪法途径。

  坚持强化大局思维。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强化大局思维、系统思维,摒弃就案办案的观念,善于从战略高度和全局视角分析问题,统筹好办案与安全、打击与保护、央企反腐与促进高质量发展、金融反腐与防控化解风险等问题,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一体推进责任追究和追赃挽损,一体推进惩治央企腐败和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升值,自觉服从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大局。

  避免过度激励、短期激励

  去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举旨在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

  指引显示,证券公司薪酬制度需满足四大原则,贯彻稳健经营理念、确保合规底线要求、促进形成正向激励、提升公司长期价值。比如,确保薪酬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有效衔接,避免过度激励、短期激励引发合规风险。

  指引认为,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合规风控效果、自身发展战略、股东长期利益等多种因素制定薪酬预算总额,综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确定薪酬标准,平衡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人员的薪酬水平。

  同时,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稳健薪酬方案,充分考虑市场周期波动影响和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节奏控制。

  指引显示,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保障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落实,不片面追求市场排名、规模类指标和短期业绩,制定防止因过度激励引发风险隐患或合规风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为员工提供对冲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薪酬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此外,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内容,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管和关键岗位等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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