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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帮银行“追债”4亿元,结果却是...

2023-04-13 21:30:00 来源:中国基金报作者:赵岗
券商帮银行“追债”4亿元,到底能否要回来呢?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天津银行资管计

  券商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青城投”)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青实业”)告上法庭。

  然而,被告经法院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再综合其经济状况,这笔欠款似乎无法被追回了......

  4亿元到期追不回

  回溯至2015年7月,天津银行和川财证券、宁波银行签订《川财稳通1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川财稳通11号”),约定天津银行将其资金通过此资管计划进行投资。同年12月,上述三家公司又分别签了两份补充协议。

  2017年,川财证券、中青(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青房开”)以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青控”)签订了多个合约,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其中,川财证券于2017年5月25日实际缴付出资额人民币4亿元,占合伙企业76.9231%合伙份额。同日,天津银行向川财稳通11号支付了4亿元。

  据相关资料显示,中青城投控股中青房开84%股权,而中青城投是中青实业的全资子公司。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中青实业被中国青旅集团入股,但依然算小微企业而非国企。

  2017年5月19日,中青城投与川财证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自川财证券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全部出资额之日起满36个月后,川财证券有权要求中青城投回购其届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份额。

  为确保中青城投回购义务的履行,同日,中青实业与川财证券签订《保证合同》,中青实业承诺就中青城投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时间很快就到了2020年5月27日,川财证券向中青城投、中青实业发函,要求其履行上述回购义务与担保义务,但截至目前,中青城投并未履行回购义务,中青实业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2021年12月22日,天津银行与川财证券签订《川财稳通1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协议》(下称“终止协议”),约定案涉资管计划于2021年12月22日终止并进入清算期,清算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本资管计划项下全部财产完成变现、合法转移至委托人之日止。

  值得一提的是,川财证券之所以后续为天津银行讨回4亿元的本金,是因为终止协议中约定,在资产计划清算期内,川财证券作为清算管理人,应按照委托人天津银行指令全力配合进行未变现财产的管理、催收及诉讼。

  川财证券随即将中青城投和中青实业告上法庭,要求中青城投支付回购价款40204万元(含相关收益);要求中青实业对中青城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了”但“很难还了”

  综合上述情况,北京金融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中青城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川财证券支付回购价款40204万元。

  二、中青城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川财证券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回购价款4020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中青实业对中青城投所负债务向川财证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青实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中青城投追偿。

  中青城投和中青实业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工商信息显示,中青实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天眼查显示,中青城投已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和失信公司。

  中青城投所涉及的的5起终本案件都未履行金额。记者查阅了其他与中青实业有关的借款纠纷案件发现,法院已查明中青实业没有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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