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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设科创板注册制专节 对科创板发行股票条件、注册程序、监督检查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2019-04-26 12:53:53 来源:互联网作者:编辑部
科创板已受理企业募投资金投向情况(截至4月23日) 数据说明: 1、“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是指招股说明书明确列明相关项目,含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产品研发与工艺升级基金等 2、“补充流动资金/运营资金”是指招股说明书直接列明补充流动资金和运营资金部分 3、“其它生产相关募投项目”是指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核心生产线的升级换代以及管理系统升级、营销系统建设等,内含相当比例科技研发等的投入证券法修订草案三

科创板已受理企业募投资金投向情况(截至4月23日)

数据说明:

1、“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是指招股说明书明确列明相关项目,含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产品研发与工艺升级基金等

2、“补充流动资金/运营资金”是指招股说明书直接列明补充流动资金和运营资金部分

3、“其它生产相关募投项目”是指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核心生产线的升级换代以及管理系统升级、营销系统建设等,内含相当比例科技研发等的投入

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专节,并对科创板发行股票的条件、注册程序、监督检查等基础制度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首先明确,“对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发行注册适用本节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等。

修订草案规定,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申请,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修订草案还对监督检查制度作出了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证券注册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实行的是核准制。为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今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随后发布系列规则,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准备就绪。目前,注册制试点改革已进入实质推进阶段。

据介绍,鉴于注册制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经过实践,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再上升为法律制度,更为稳妥。因此,在此次审议稿中根据现阶段试点情况对科创板注册制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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