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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违法违规企业进入出清期

2021-03-26 00:14:15 来源:未知作者:网络
在集中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在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在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业内期待已久的融资租赁监管办法来了。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

在集中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在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在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业内期待已久的融资租赁监管办法来了。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最受业内关注的是在集中度管理方面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及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和50%。

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执行理事长程东跃对记者表示,很多央企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是做集团内的业务,客户不少是集团内关联方,《征求意见稿》对这些公司有较大的限制。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对客户融资集中度划线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压杠杆:在租赁资产比重上,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上,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上述文件有利于防范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但制定逻辑基本上是套用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而融资租赁在产业分类上,是属于工商企业。”程东跃称。

值得注意的是,在集中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为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在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在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同时,在单一客户关联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在全部关联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单一股东关联度上,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银保监会进行了职责划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在地方职责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与此前业内呼吁的相同,《征求意见稿》提出分类监管: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此外,银保监会还称,应对融资租赁公司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例如,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等。

“空壳”、违法违规企业进入出清期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银保监会表示,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下半年,地方监管已经采取动作。

去年12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第二批)相关情况公告”称,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经过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清理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无法取得联系及其他经营异常情况。该次公布的上海市第二批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为290家,算上此前排查的上海市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共计554家。

12月16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根据银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及《市金融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黑名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经过市、区金融工作部门甄别筛选,金融局将该市13家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融资租赁公司向全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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