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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宣传划红线:四明确与八不准!

2021-03-26 00:31:08 来源:金投网作者:未知
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对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12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近几年来,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加

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对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12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近几年来,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往往导致大量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监管部门职责、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通知》强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因发布承诺保本的理财广告,2019年6月,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融360”)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处以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融360违法行为类型为发布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记者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到,其网页曾显示发布有“融360 9%-12%年化收益 安全有保障”内容的广告内容,未对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提示或警示,并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用语。

不允许理财产品承诺保本,监管早就做出明确规定。2018年4月,央行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此次《通知》也强调,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在此基础上,为了规范金融宣传,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通知》提出了“八不准”。具体包括: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还明确,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对于“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这一条,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记者表示,“保险产品一般会有例外条款,理财产品一般会有风险提示,贷款产品一般包含对抵押物的处置、对征信的影响等等,目的都是让金融消费者全面了解产品,金融机构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误导投资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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