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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23亿、控制20个账户交易63亿,减持18%股份!罚款50万

2023-01-08 10:12:07 来源:中国基金报作者:骆吴
在2015年的牛市见顶前后几个月期间,汉缆股份(002498)控股股东汉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出资23.

  在2015年的牛市见顶前后几个月期间,汉缆股份控股股东汉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出资23.74亿元,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股票,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涉案交易总金额达63亿元。

  2015年4月至11月,上述账户组收到股息股利8206.5472万股,现金股利1172.3638万元。

  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汉河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以下为叠加了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走势的、2015年不复权的汉缆股份股价走势图。

  出资23亿、控制20个账户交易63亿,减持18%股份!罚款50万

  控股股东出资23亿、控制20个证券账户

  2023年1月6日晚间,汉缆股份公告,公司于1月6日接到控股股东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集团”)通知,获悉其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立案调查。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汉河集团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汉河集团存在以下三方面违法事实:

  首先是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2015年4月至7月,汉河集团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汉缆股份”股票。汉河集团控制使用上述2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

  其次是涉案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2015年4月至8月,汉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借款的名义,向账户组的名义持有人提供资金237441.48万元。上述资金转入账户组名义持有人银行账户后,在汉河集团员工的控制下转入账户组,用于从事涉案证券交易活动。

  其三是汉河集团利用涉案账户从事交易情况。

  资料显示,汉缆股份是集电缆及附件系统、状态检测系统、输变电工程总包三个板块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主要为电力电缆等,是我国电线电缆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该公司控股股东汉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张思夏,是山东青岛相当低调的民营企业家。1982年,张思夏任青岛市崂山区汉河村党支部书记,1983年在崂山成立青岛汉河电缆厂;1997年,汉河电缆厂完成改制,2010年11月,汉缆股份在深交所上市。

  涉案交易总金额达63亿元

  据公告披露,在利用涉案账户从事交易方面,汉河集团有以下两方面违法行为。

  第一,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汉缆股份”。

  2015年5月26日,汉缆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汉河集团将在2015年5月26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汉缆股份总股本20%的股份。

  2015年5月29日至6月25日,汉河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汉缆股份”16464.75万股,占汉缆股份总股本的18%。

  在上述大宗交易中,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作为大宗交易的对手方,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6464.75万股,占其减持股数的39.3%,成交金额140365.109万元。

  同时,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方式,从其他主体买入“汉缆股份”1559.25万股,成交金额19636.905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账户组中的武某忠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段某账户卖出的“汉缆股份”620万股,成交金额12753.4万元;张某业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曲某娜账户、毛某莎账户卖出的“汉缆股份”600万股,成交金额12342万元。

  第二,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卖出“汉缆股份”。

  2015年4月至11月,账户组收到股息股利8206.5472万股,现金股利1172.3638万元。

  涉案期间,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在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累计买入5250.9161万股,累计成交金额110201.437万元,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21289.2873万股,累计成交金额334807.1626万元。上述账户组的涉案交易中,多次存在同步交易“汉缆股份”的情形。

  据记者统计,上述买卖股票的交易金额总计约为63亿元。

  此外,以2015年10月汉缆股份分红派息之后的最低股价区间估算,其红股套现金额约为5.17亿元,加上现金股利,账户组在股票分红方面总计获利约为5.29亿元。

  汉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汉河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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