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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仙谷IPO募资未花干拟再融3.6亿 上市两年两曝违法

2021-03-26 00:01:12 来源:金投网作者:佚名
1月7日,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寿仙谷”,603896.SH)发布了《关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申请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申请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788号)的要求,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

1月7日,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寿仙谷”,603896.SH)发布了《关于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申请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申请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788号)的要求,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将有关事项回复。

2019年9月28日,寿仙谷发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称,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0亿元(含3.6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11月19日,寿仙谷公告称,寿仙谷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788)。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此次公布的回复内容显示,寿仙谷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3.60亿元,用于寿仙谷健康产业园保健食品建设项目。该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2.24亿元,占比60.76%;设备购置费1.31亿元,占比35.41%;设备安装费653.42万元,占比1.77%;铺底流动资金761.49万元,占比2.06%;合计需要投资3.69亿元。

其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入包括:2.24亿元建筑工程费,1.31亿元设备购置费,504.63万元设备安装费,合计3.60亿元。寿仙谷称,截至目前,申请人募投项目尚未建设,亦尚未投入,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

2019年9月28日,寿仙谷发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520号《关于核准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5.00万股,发行价格11.54元/股。

截至2017年5月4日止,寿仙谷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3亿元,扣除总发行费用4516.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58亿元。已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汇入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账号为357172714656专户内共3.73亿元(已扣除承销及保荐费3000.00万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1516.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8亿元。

截至2019年7月31日,尚未使用募集资金1.08亿元(包含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尚未到期980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0.18%。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为募集资金项目尚未全部完工,该部分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项目。

而据回复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7月31日,寿仙谷前募项目投资进展为74.44%,承诺投资金额为3.58亿元,目前投资金额为2.67亿元。其中中药饮片目前投资金额9173.00万元,进度为50.56%;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目前投资金额11.11亿元,进度为102.49%(投资进展超过100%主要系申请人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取的利息投入至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所致);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目前投资金额3359.47万元,进度为88.08%。

此外,回复公告内容显示,寿仙谷最近36个月内曾有2次违法违规而遭到处罚的记录。

2019年7月18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寿仙谷饮片出具杭市监罚处[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寿仙谷饮片于2019年3月19日在《杭州日报》发布的“寿仙谷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决定责令寿仙谷饮片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2017年12月13日,因营业员销售开具发票税率操作不当,杭州市上城区国家税务局对杭州寿仙谷出具杭国简罚[2017]1768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杭州寿仙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杭州寿仙谷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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