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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1-03-26 00:32:54 来源:金投网作者:网络
No.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现代化《左传》有云:“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传统中国文化将诚信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然而,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取得了极大改善,但是在价值观层面,整个社会面临严峻的信任危机,是不争的事实。社会诚信建设滞后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制度建设的丰硕成果形成鲜明对比。在这种背景下,新世纪伊始,中国开始了一场大

数字经济发展呼唤监管方式变革

我国现有的针对数字经济的法律规制,是以传统经济形态作为参照进行的线上移植,同数字经济的诸多特征存在不匹配之处。

数字经济产业跨界融合冲击以往的分业监管。深度跨界融合成为当下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数字经济的监管边界、监管目标和监管定位存在诸多困惑和分歧,“齐抓共管”中部门间职责存在交叉,监管越位、监管缺位与错位问题时有发生,传统行业分业管理的模式与数字经济的交叉融合存在一定矛盾。

数字经济的跨地域性挑战传统的属地监管。数字经济以互联网作为支撑,打破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其服务范围往往是跨省域甚至是跨国别的。按照传统的属地监管,数字经济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相关服务,需要向每个服务的地方申请行政许可,接受当地的行政监管。这对数字经济平台公司来说,不仅耗费巨大的时间与管理成本,经营优势也会大打折扣,抑制新经济的活力。

数字经济的交易规模和数量的剧增挑战传统监管方式。数字经济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用户链接,参与的规模与数量无疑是巨大的。传统的以文件审批、现场执法为方式的线下监管模式在面对数字经济海量用户、海量数据时,显得力不从心。

将针对传统经济形态的监管思维、监管方式照搬到数字经济新业态之中,不但不能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反而抑制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数字经济的监管,有必要遵循审慎包容的理念以及数字经济内在的发展规律,在监管方法上创新。

信用监管是数字经济监管的发展方向

在市场监管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互联网崛起,多元治理趋势不断加强。信用机制将多元治理的理念、方式有机地嵌入其中,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治理合作提供了适宜的框架。信用和法律作为维持市场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共同对交易行为和市场机制提出规范性要求、作出制度性安排。二者互为替代,同时互为补充,并在某种方面上具有同质性。就替代性而言,良好的信用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节约交易成本。就互补性而言,一方面,由于大量的交易合同是不可能完备的,如果没有信用,法律也是无能为力的;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人们守信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诚实信用”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同时,信用机制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治理的重要途径。政府、司法机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披露信用信息,能够使其他市场主体更多地关注自身的信誉,引导其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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