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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1-03-26 00:32:54 来源:金投网作者:网络
No.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现代化《左传》有云:“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传统中国文化将诚信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然而,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取得了极大改善,但是在价值观层面,整个社会面临严峻的信任危机,是不争的事实。社会诚信建设滞后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制度建设的丰硕成果形成鲜明对比。在这种背景下,新世纪伊始,中国开始了一场大

数字经济的信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

数字经济的信用监管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予以支撑,更需要协调各方力量,打破信息孤岛,形成社会共治。

加强制度诚信建设。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这就指向制度诚信的内容。数字经济的发展无疑体现了社会进步的趋势,制度的变革应顺应这种趋势,对其积极回应。数字经济的参与者显然对于这一回应具有合理的期待,可以预测规则将朝着更有利于数字经济成长的方向发展。政府的信用与法治契约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法治精神是契约精神制度化的表达。孟子云“无恒产者无恒心”,也就是“无恒产者无信用”,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能够使数字经济企业具有一个稳定预期,减少了“一锤子”买卖的发生。因此,对于数字经济监管规则的制定,应当以审慎包容为导向,不轻易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设限,更多地引导、鼓励数字经济发展。

信用机制的法律化。信用机制要发挥作用,需要有失信惩戒作为保障,这必然涉及相关市场主体的权益。因此,将信用机制的使用纳入法律的轨道尤为重要。在信用惩戒机制向纵深推进的前提之下,提高法律位阶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破解信息孤岛。《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信用支撑体系”“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但就目前来看,信息壁垒仍然存在,利用高质量的数据制定失信惩罚机制方面尚有欠缺,失信主体得不到有效约束。推动信用信息的有序开放,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因此,需要从制度上完善政府、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信息开放机制,利用数字经济平台的信用信息补充和完善社会征信数据体系,明确相关信息的采集标准,建立开放共享标准和可操作流程。同时,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级制度,确定信用机构接入的资质要求、信息脱敏处理要求、信息使用的范围和信息接入程序等,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对于数据的使用,降低信用评价的成本,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

落实平台的监管责任。数字经济的运行都是围绕平台展开的,平台既是连接供需两端和服务上下游的桥梁和中介,也是撮合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分享交易收益的营利实体。平台不仅具有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优势,而且具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这就使得平台的内生性治理成为可能。在平台上,服务、供应商和用户都可以被追踪与评论。通过公示平台内的评价信息,用户可以对交易的风险预判,进而决定是否进行此项交易,这使得存在不良行为的参与者难以持续地产生交易;信用机制也可用以区分用户,使优等用户得以显现,差等用户予以淘汰。同时,平台应采取相应手段,防止出现操作评价、弱化差评等信用机制失真等问题,并可利用积累的信用信息,健全在线监测、动态感知、风险预警等机制,从而形成平台的内生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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